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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與行政訴訟體制如何完善

文章簡要:中國的行政公正不是獨立的,司法不公正現(xiàn)象十分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擺脫地方政府的干涉,提高法院依法獨立和行政處理行政案件的能力,多次對行政訴訟制度進行了微調,但效果不夠好促進它,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司法論文。 建立行政法院,是完善我

  中國的行政公正不是獨立的,司法不公正現(xiàn)象十分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擺脫地方政府的干涉,提高法院依法獨立和行政處理行政案件的能力,多次對行政訴訟制度進行了微調,但效果不夠好促進它,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司法論文。

中國司法

  建立行政法院,是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的根本舉措,實行三級法院、兩審終審制和管轄爭議處理制度,健全相應配套措施,推動行政司法體系完善,使其成為獨立于現(xiàn)行司法體制的審判機制,有利于行政審判機制的長期健康發(fā)展,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經(jīng)之路和最后落腳點。

  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制度予以規(guī)定。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遵循既有的行政訴訟管轄體系,處理行政訴訟案件。不斷推進我國法制發(fā)展。對于推動行政訴訟這一審理模式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在當下中國邁向行政法治的進程中,立法滯后和法治社會需要之間形成極大反差,各種制度創(chuàng)新紛至沓來。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出現(xiàn)諸多需要突破的困境。“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的詬病已經(jīng)成為普遍現(xiàn)象,“三難”問題已屢見不鮮,這些無疑與《行政訴訟法》設立的宗旨大相徑庭。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行政訴訟管轄制度進行微調,但均未能緩解我國行政訴訟的“尷尬態(tài)勢”。如何實現(xiàn)“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對理論和實踐的誤區(qū)予以矯正,成為行政審判改革的第一要務。

  一、我國行政訴訟管轄“功能異化”

  (一)困境之:現(xiàn)行行政案件訴訟管轄制度,滋生“法院地方化”

  當前,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所確立的管轄制度,我國實踐基本形成了以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為主,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為輔的管轄體制,這一體制成為我國行政訴訟發(fā)展的瓶頸:其一,行政審判體制不獨立。司法與行政轄區(qū)合一。這種“過分依附”的關系,滋生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其二,行政體制的規(guī)定,原告選擇訴訟法院的權利無法保障,當事人雙方并非平等主體,一味的照搬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審理制度,便使利益的天平更加傾向于行政主體。其三,針對無法保障原告訴訟利益的現(xiàn)象,并未賦予原告尋求救濟的權利,原告不享有管轄權異議,對于“司法不公”只能被動承受,無力改變。

  (二)困境之:“不明確性”“不可操作性”加劇了“低審級”的狀況

  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是行政訴訟管轄的主要方式,基層法院審級低,法官綜合素質無法達到追求“實體公正”的高度,滋生不公正審判的比例高!缎姓V訟法》中的內容,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轄區(qū)內重大、負責案件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但對重大、復雜、特殊原因都沒有進行解釋,給予管轄制定如此大的彈性空間,法院受理案件有極大的自主選擇權,使得案件在確定管轄時存在困難,“踢皮球”現(xiàn)象嚴重,上下級人民法院相互推諉,公民的訴權得不到保障。

  (三)困境之:“不公正”演變成“案件數(shù)量低”“司法資源浪費”

  司法系統(tǒng)不獨立,衍生司法裁判不公正,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應有利益,最終影響的是我國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以及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導致民眾“信訪”不“信訟”!蹲罡呷嗣穹ㄔ汗ぷ鲌蟾妗凤@示,截至2007年底,全國法院受理行政案件70余萬件,平均每個法院每年受理不到20件,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甚至出現(xiàn)“案荒”,大量的行政審判庭閑置,“高成本”與“低效益”兩相對比,顯得極為不協(xié)調。

  二、現(xiàn)有“法律框架”之下的探索之路及其不足

  隨著行政訴訟體制弊端不斷顯現(xiàn),行政司法改革的呼聲愈發(fā)高漲。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行政訴訟管轄制度作出微調,為行政審判拓寬了生存和發(fā)展的空間,但這些改革措施均在現(xiàn)有“司法框架體系下”做出,無法突破我國司法體制固有障礙,最終都黯然收場。

  (一)探索道路之:提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微調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策略是“有限提級管轄”。提級管轄可以改變審判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狀態(tài),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司法公正。

  但隨著“提級管轄‘的試點工作不斷開展,其實施遭遇瓶頸:提高行政訴訟審級,只是減少行政干預的緩沖措施,這一措施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干涉司法審判,相反加大司法干預的成本,使得經(jīng)濟成本與司法權威雙雙受損。其二,司法權威再度收到挑戰(zhàn),造成司法信任危機。損害民眾對司法審判的尊重和信仰,導致“信訟”不如“信訪”的現(xiàn)象普遍。

  (二)探索道路之:異地交叉管轄

  《若干解釋》施行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先開啟了“異地交叉管轄”。異地交叉管轄,受案法院與行政機關沒有依附關系,在一段時期內,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在長期的實踐中,其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質疑。首先,異地管轄沖擊了原有的行政訴訟程序。在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管轄體制下,可以保證我國司法體系穩(wěn)定,雖然調換管轄權配置可能會產(chǎn)生不同的審理結果,但卻在司法層面形成動蕩。其次,異地管轄的推進打破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上下級法院管理體制中原有的穩(wěn)定性受到嚴重影響。

  (三)探索道路之:相對集中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4日下發(fā)《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這一舉措是黨的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推進司法改革的初步嘗試。

  同時,這一舉措也存在不足:第一,從根本上講,此項改革并未突破原有的司法體制,只是在原有框架下進行的“部分調整”,與“提級管轄”“異地交叉管轄”一樣,都是現(xiàn)有體制下的微調。第二,這一舉措使多數(shù)基層人民法院處于“閑置”狀態(tài),多數(shù)案件由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結構形成沖擊。

  三、行政審判體制重構――建立行政法院

  建立行政訴訟法院的構想提出已久,但至今未得到實施,前述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改革變遷,以溫和的微調方式實現(xiàn)司法體制短期內的積極促進作用,但最終都黯然收場。建立行政法院,這一舉措是對我國現(xiàn)存行政司法體制的徹底革新,是我國行政改革的最終目標。

  (一)建立行政法院是行政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建立行政法院是司法改革之必然,其一,建立行政法院是司法改革涉及行政司法領域的體現(xiàn)。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各司法領域結合自身發(fā)展狀況,重新構建行政司法機制,樹立行政司法權威。其二,建立行政法院,順應司法獨立的要求。這一舉措,有效的將行政區(qū)劃與司法管轄范圍相分離。其三,符合行政審判的專業(yè)性要求,行政法院系統(tǒng)內部制度化,行政案件處理專門化,這與行政法官專業(yè)化關系密切,專業(yè)化的行政法官“積累了大量的從業(yè)的先進的經(jīng)驗和技術,使自身的業(yè)務素質和業(yè)務水平不斷提高”①,會使行政審判效率和質量大大提高。將行政審判案件區(qū)別于民事、刑事案件,有利于維護行政司法制度的公正。

  (二)“行政法院”之“中國化”

  筆者立足于我們司法現(xiàn)狀,參考直轄市所屬法院系統(tǒng),以及專門法院的設置,提出建立行政法院的構想,針對如何構建適應我國現(xiàn)狀的行政法院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建立突破現(xiàn)存司法體制框架的行政法院。由中央財政進行撥款,在財政和人力上獨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行政法院在財政等度多方面不再接受政府機關的“領導”,政府機關缺乏進行干預的基礎。

  第二,行政法院實行級別管轄和兩審終審制。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級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三級行政法院組成,其管理機制不同于現(xiàn)行司法體制。首先,最高行政法院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內設性法院,實行國家統(tǒng)一政策;其次,高級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組織上獨立,與其所在行政區(qū)劃的的普通法院系統(tǒng)無關。高級行政法院與行政法院通過劃分司法區(qū)設置,行政司法區(qū)與原有行政司法區(qū)分別規(guī)劃,根據(jù)行政訴訟的實際狀況,以確定管轄區(qū)域,同時,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的地區(qū),應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行政法庭管轄一審行政案件,行政法庭與行政法院的的上訴法院是高級行政法院,高級法院可依法進行判決。

  (三)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處理

  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別國做法,如法、德兩國均對此作出規(guī)定。法國設立了權限爭議法庭,專門解決兩類法院在管轄上的沖突問題;德國沒有專門的權限爭議法庭,采取了在先原則,即不管案件是司法上的法律關系還是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的爭訴,先起訴到哪個法院,哪個法院就對其進行審判,審判后其他法院不能就同一個訴訟標的做出相反的裁判。立足于我國目前發(fā)展的狀況,應借鑒法國的做法,設立專門的權限爭議法庭裁決管轄權爭議,因為我國在區(qū)分公法爭議或是私法爭議的問題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采取德國的做法,將導致適用不清和適用錯誤的問題,因此需要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確定管轄權的分配。

  四、結語

  司法改革進程加深,行政司法體制已不滿足于在原有的司法體制框架下的微調,盡管建立行政法院在現(xiàn)階段仍無法實現(xiàn),但其天然的優(yōu)越性,使之成為司法改革的必然。然而在短時間內無法構建以行政法院為基礎的行政審判系統(tǒng),所以應發(fā)揮管轄制度的優(yōu)勢,推動我國司法體制的小幅度進步,同時為建立行政法院做出必要且充分的準備,以促成我國行政法院體制的建立,樹立司法權威,維護法律正義。

  [注釋]

 、倏琢钋,郭海霞.二十世紀初哈爾濱俄僑就業(yè)狀況及其影響研究[J].北方文物,201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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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楊建順.行政訴訟集中管轄的悖論及其克服[J].行政法研究,2014(4).

  [3]楊建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議[C].〈行政訴訟〉法修改主題研討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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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蔣惠嶺.司法權力地方化之利弊與改革[J].人民司法,1998(2).

  [6]劉作翔.中國司法地方保護主義之批判—兼論“司法權國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J].法學研究,2003(1).

  閱讀期刊:中國司法

  《中國司法》Justice of China(月刊)曾用刊名:當代司法,1982年創(chuàng)刊,立足司法行政領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學界的應用法學類理論刊物,是推進司法行政理論建設,關注司法行政實踐探索,傳播先進司法行政理念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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