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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爆炸、科技飛速發(fā)展的當今,國與國之間的聯(lián)系日益緊密,各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不可避免。為維護國家間合作交流的有序進行,各種國際條約和協(xié)議也在推陳出新以適應當今時代的發(fā)展與社會的進步。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國對國際法的重視程度日益提升,對國際法的要求也不再僅僅局限于利益分配的層面,而是進一步隨著社會文明的發(fā)展,尋求國際法上的公平與正義,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國際法律論文。
國際法最初是為調整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而誕生,而在其誕生的原點幾乎可以說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在現(xiàn)代國際法發(fā)展過程中,使用“國家利益”這一帶有國民集體屬性的詞匯作為起點,來追本溯源可能更為適當。
一、國際法起源的伊始——“國家利益”
作為國際法中最重要的主體——國家,其最基本的三大要素是居民、領土和政府,如何使這三者統(tǒng)一而形成國家,最重要的莫過于國家利益這一紐帶。一國遵循國際法的初衷必然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起源的肇始,條約便是因為國家間利益的博弈而誕生。特別是在西方零和博弈的思維中,一方的獲利必然造成對方的受損。條約建立于國家利益之上的特征尤為明顯。以往的國際法所做最多的就是從眾多的國際條約或協(xié)定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化通用的規(guī)則或原則,以便于條約的當事人——國家或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上的主體能夠更好地制定和履行條約。查爾斯•比爾德曾說:“隨著國家體系的出現(xiàn),公眾對政治控制的影響的增加,以及經濟關系的巨大發(fā)展,國家利益這個新提法的界限逐漸被確定下來。”隨著封建王朝的覆滅,以往代表著封建君主利益逐漸演變成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國家利益。其中蘊含著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思想,也有西方啟蒙運動的理性,隨著共產主義的提出,共產主義的精神也滲透其中。由此看出“國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進,并非一成不變。各個國家的國家利益可能不同,但并不意味著沒有相同的部分。美國前總統(tǒng)伍德羅威爾遜曾有這樣的觀點“每個國家在維護和平這一點上都是有著共同利益的,因此任何企圖破壞和平的國家都是非理性和不道德的”。據此他主張在“和平”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國際交往。但“和平”這種共同利益顯然太過空泛,或者說這種利益粘性不強,這可能也是導致其“國聯(lián)計劃”破產的原因之一?偠灾,國家利益應當是具有一定利益粘性,以整體國民利益為出發(fā)點的利益集合。對于現(xiàn)代意義上的國際法起源,大多數學者認為應當以《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為起點,雖然這部條約也是建立在國家利益紛爭的基礎之上,但其正式以實體文本形式確立了現(xiàn)代國際法意義上的規(guī)則體系,開創(chuàng)了以自主、和解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為現(xiàn)代國際法奠定了規(guī)則基礎。雖然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條約多是作為戰(zhàn)爭中戰(zhàn)勝國對戰(zhàn)敗國利益瓜分的固定形式(表面以條約這種看似“合法”的形式,實質上是為了固定戰(zhàn)勝國的勝利果實、甚至為一些不義之戰(zhàn)披上“合法”的外衣),但也正是這種對“固定”、“穩(wěn)定”的追求,反過來束縛了一些國際法主體的肆意妄為;蚱扔谳浾摵蛧H壓力,同時也是由于現(xiàn)代社會信息傳播技術的發(fā)展,讓起源于“利益”的國際法日趨向“正義”靠攏。
二、現(xiàn)代國際法中對正義的追求
如何看待國際法中的正義,正義同自由一樣,是任何一個文明社會所應當追求和維護的,但是如果不具體到確切的時空環(huán)境之中,不置于真實的事件條件之下,正義便會顯得空洞而泛化。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圍繞著什么是“正義”敘述了很多,同時他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是功德與正義的標志。法律需要正義去支撐,離開了正義,法律就難以發(fā)揮應有的效用。法律是正義的具體體現(xiàn),目的就是要促進正義得到落實。國際法作為法律的一大門類,理應為實現(xiàn)正義服務。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法上的正義便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這種觀點雖然為正義劃出了一個較為清晰的范圍,但是仍然停留在宏觀角度,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全人類的利益”仍然是相當泛化的概念,甚至很有可能被理解成多數人的利益,從而造成“多數人的暴政”。但值得關注的是,正義和利益并非完全對立,獲取利益并不代表著非正義,正義也絕不是不能獲得應有的利益。國家在正義的前提下維護或取得應有的利益是值得贊賞和推崇的。而國際法的作用和價值便是在這樣的路徑中得以體現(xiàn)。
(一)國際條約之于國際法國際條約
作為國際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淵源,甚至幾乎可以說國際法就是在眾多國際條約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狹義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國際法看作是”國際條約法”。然而在現(xiàn)實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條約法”。現(xiàn)代國際法中的條約或協(xié)定應當基于國與國之間的平等關系而達成,所以國際條約或協(xié)定近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拋開違背現(xiàn)代國際法精神的不平等條約)。如果把每一個國際法上的主體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個人,國際法中眾多的條約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在這種角度下,條約的自主性自發(fā)性尤為凸顯。而這種自發(fā)性自主性必然導致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違背法律穩(wěn)定而權威的要求。
(二)國際法的自主性和自發(fā)性
自發(fā)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國際法的局限,但從另一方面,這未嘗不是國際法的閃光點。條約的達成未經一國認可不產生效力,這就為小國弱國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權主義的國家利用國際法法律的外衣,將本國意志強加于他國。有部分學者爭論,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實,在西方法學發(fā)展進程中,的確是以民法為基礎而構建法律體系,作為西方“萬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許多原則理論,不止在國際法中有所體現(xiàn),在其他諸如經濟法、商法中被借鑒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這種基于“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國際法的自主自發(fā)性,很好地詮釋了國際法主體,特別是國家之間的平等關系。正是基于這種平等,國際法中的正義才能得以實現(xiàn)。
三、國際法的爭議
立足于現(xiàn)實主義之上,過去的國際法更像一種路徑,以“合法”形式在竊取他國利益的基礎上實現(xiàn)本國的目的,這種工具主義的思想促使相當一部分學者并不認同國際法作為法律的價值。他們并不認同國際法上的正義之說,批判主義者甚至更極端地指責,國際法不過是假借法律的“正義”之名,行謀取本國私利之實的軀殼罷了。很顯然這種思維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論的影響。而從理想主義角度出發(fā),正義是應當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國際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當然也不例外。在現(xiàn)代社會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為人們堅信它能切實地維護公平正義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義者堅信國際法能夠發(fā)揮其作為法律的效用,協(xié)調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實現(xiàn)對正義的保障和維護。國際法的正義雖然爭議頗多,但還是可以達成基本的普世價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強國不應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弱國等。這些理論其實放在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也是能夠成立的。即使在技術飛速發(fā)展,信息爆炸的現(xiàn)代社會,國家依然是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主體,并不存在超階級的凌駕于國家之上的組織。這就決定了國際法“弱法”的性質,其無法像國內法那樣獲得有效強制力的維護,而要靠每一個國際法主體的自覺遵守。國際條約的履行首先要基于一國之確認和參與。即使是聯(lián)合國這種最高層級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安全理事會作為其中唯一有權采取軍事行動的聯(lián)合國機構,但它日常的活動更多地展現(xiàn)的也是各國利益的博弈和妥協(xié),而不是正義在法律中運行的模樣,F(xiàn)有國際法框架對現(xiàn)有國際秩序的維護,對于當下欠發(fā)達國家或發(fā)展中國家是否是一種非正義還有待商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建立的國際新秩序,主要是由以英美為首的西方發(fā)達國家掌握話語權,相當一部分國際習慣和條約也是在歐美發(fā)達國家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由于文化和利益的不同,這些既成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公平正義,更多體現(xiàn)的恰恰是西方利益的考量。如若片面地追求國際法上的正義而損害了一國的國家利益,這是否是對本國國內民眾的非正義。同時由于國際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歷來為一些學者所詬病,從而質疑國際法是否能夠稱之為法律。明確的是,法律有很強的國別性,一國之法律往往僅能在本國范圍內適用。即使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存在一些普適通用的規(guī)則原則也不例外。每一個國家在運用國際法時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這無可厚非。
四、結語
基于中國目前的國情以及當今世界趨勢,雖然貿易保護主義、地區(qū)保護主義有愈演愈烈之勢,但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仍然是國際社會發(fā)展的主流,由于物流、交通與信息技術的進步,各個國家之間的聯(lián)系日益緊密的趨勢無法逆轉。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中國擁有龐大的國內市場,中國的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都有良好的依托,為追求更高的國際貿易收益,在對外貿易這一方面可能更加需要學習和融入現(xiàn)有的國際法律體系,但不必太過急切而妥協(xié)于現(xiàn)有的某些不公的國際法律秩序,而應在不損正義的基礎上切實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中國近代以來屈辱的歷史,簽訂了一系列如《南京條約》、《辛丑條約》等不平等條約,導致中國人民對國際法有一種抵觸情緒。這并不難理解。但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兼相愛、交相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與現(xiàn)代國際法中對正義的追求在精神層面完全契合,現(xiàn)代國際法發(fā)展到今天遭遇的瓶頸或許正需要古老東方哲學思想的注入才能突破。中國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是很好的范例。中國“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思想與西方的“零和博弈”大相徑庭。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并不一定需要建立在損害他國利益的基礎之上,或許這才是文明社會中國際法發(fā)展的趨勢。
參考文獻:
[1]任守景.墨子研究論叢.齊魯書社.2009.
[2]梁云祥.國際關系與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閱讀期刊:國際觀察
《國際觀察》International Review(雙月刊)曾用刊名:蘇聯(lián)問題參考資料;蘇聯(lián)研究,1980年創(chuàng)刊,是研究國際問題和傳播國際信息的綜合性刊物,刊物融學術性,知識性,資料性于一體,著重刊登國內知名國際問題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中青年研究人員的有真知灼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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