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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文章簡要:善意取得制度系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制度。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設計,它設計的初衷主要是保護財產流轉過程中的安全,即按照有些

  善意取得制度系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制度。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設計,它設計的初衷主要是保護財產流轉過程中的安全,即按照有些學者的觀點就是犧牲財產靜態(tài)上的安全來保護財產動態(tài)上的安全。盡管我國物權法已經明確地確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理論和實務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爭議,而爭議的最大之處就在于其余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作用重復之處。我們認為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建是從我國目前市場交易的實際情形來看的,有其相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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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理論分析

  我們已經知道,善意取得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在最大限度上維護動態(tài)財產上的交易安全,鼓勵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促進物質生產資源的自由配置和流動。但是按照所有權絕對的原則,為何要犧牲財產所有權即靜態(tài)上的安全呢,為此應該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這是我們認識這一制度的基本步驟,同時也是強化對善意取得制度構建合理性和施行準確性的客觀要求。

  在善意取得制度構成理論中,我們認為以下幾個理論比較具有代表性,盡管我們不一定贊成其中的每一個理論,但是拓寬對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認識而言,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首先是取得時效之說。當然我們認為該種理論在現在看起來可能已經過時,為學者所不能理解和接受,但是從其最初產生時期,還是為眾多的國家的學術甚至是立法所接受的。其次是占有學說,就是通常而言的占有保護,基于公示公信的原則,理應受到保護,這種學說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再次是法律規(guī)定,即善意取得人之所以能夠取得財產上的權力,完全是由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受當時人的意思的左右,該種學說的缺點在于沒有理解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所以難以經得起推敲,難以為人們所接受。最后,有一種就是所謂的權利外形說,此種學說與公示公信原則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即該種權利的產生主要是基于推定而擁有,并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權利。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善意取得制度的構建合理之處主要還是在于公示公信的原則,即主要在于第二種學術觀點。當然,它的優(yōu)點就在于能夠最大限度上促進動態(tài)上的財產流轉,尤其是財產的交易行為。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爭論

  盡管我國立法已經規(guī)定了不動產同時也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基于學者學理上的分析,仍然呈現出兩種不同的意見,即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者認為,我們應當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學者從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缺陷來進行分析,認為無論不動產登記制度多么的完善和嚴密,仍然無法避免實際權利和登記內容不一致的情形的產生。所以我們一概地將其排列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是一種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行為,當然同時也存在都有失公平的可能。還有學者從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論述該問題,認為現代經濟順利運作基礎就是交易上的安全,如果缺乏法律這一最有力的武器的保障,將難以為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的發(fā)展提供應有的制度約束。如此則最終不利于我們達到通過私法來保障市場主體的安全交易。

  而否定的觀點則認為,如果一旦建立不動產的登記制度,那么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動產之權利狀態(tài)為理由予以抗辯已不可能。而且由于我們知道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普遍公開性,即無論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記的內容,如此一來主觀意義的善意已經不再得到確認?疾炱渌鞣N否定的觀點,我們發(fā)現其主要還是集中在其與登記制度之間的沖突和對抗,認為只有登記才能是實際權利的享有人。即使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發(fā)生了權利人的錯誤,也的應當通過公示公信原則來進行調整,而沒有必要再進行另外制度的構建,以此來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制度的設計,從而打亂已有的合理的民法體系。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既然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犧牲了原來權利人的財產所有權,這是在權衡了其中所蘊含的法律價值沖突之后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遵循法的價值沖突及其整合的一般理論,筆者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建,主要具有如下幾方面的意義:

  首先,保護善意第三人毫無疑問可以提高市場經濟主體交易效率,促進交易安全,最終實現市場的活躍。從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的角度來講,暫時犧牲原有權利人的價值就是暫時犧牲了部分利益,而通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最終來促進整個市場積極的、健康有效的運行和發(fā)展,是保護了整體上的利益,所以我們從這樣一個角度來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積極條件下,我們應當更加強調社會整體上的利益, 所以不動產取得這一制度設計較好地貫徹了這樣一原則,應當說與社會主義主流價值觀是相適應的。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保護原有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則使得市場交易的成本加大,從長遠來看,都不利于搞活市場,促進交易的自由流通。

  其次,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物盡其用的基本原則,能夠最大限度發(fā)揮物的應有價值。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現在的基本經濟制度,資源只有通過流通,通過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的優(yōu)化配置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作用,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里就包含了不動產流動之意思,借用經濟學的術語而言,我們可以認為該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不動產物權的邊際效用的提升,從社會整體而言,提高了社會整體的福利待遇,所以權衡靜態(tài)的安全和動態(tài)的安全,以及整體經濟利益的考量之后,最終確定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即認可了動態(tài)上的安全。從這一點來看,可以保障盡可能地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最后,我們說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了第三人動態(tài)上的經濟利益,但是也犧牲了原權利人的靜態(tài)上的經濟利益,這樣有利于促使原權利人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來強化自我權利的救濟和保護,使得原權利人不至于因為怠于行使原來所具有的權利而最終導致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所以也為原權利人提供了激勵功能。所以綜合而言,我們考察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從理論基礎到爭辯,再到制度的價值和意義,通過進行全面地分析,筆者認為不動產不僅應當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其優(yōu)點和作用,應當在法律實踐中加以運用和實施。

  參考文獻:

  [1]張曉博.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善意認定研究[J].職工法律天地:下,2015(12):140.

  [2]趙瑩.論不動產的善意取得[J].商情,2013(2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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