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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一篇法學類論文,主要講述了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法律障礙與問題和新管理措施方案等等。本文選自:《當代法學》,《當代法學》它的辦刊宗旨是:繁榮法學學術研究,弘揚法治精神,推動社會法制進程,關注社會熱點問題,薈萃學術精品,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環(huán)境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法學專家、法學研究工作者搭建學術研究平臺,提供對國內外進行學術交流的窗口,讓高層次法律研究人才脫穎而出。雜志在辦刊中,突出以各部門法學前沿、熱點問題研究為重點的辦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摘要: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tǒng)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qū),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
關鍵詞:知識產權,融資擔保,法學管理,法學論文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guī)定:“依法可以申請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fā)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yè)化,引導企業(yè)采取知識產權申請、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在我國,中小企業(yè)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chuàng)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zhàn)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fā)展和國家創(chuàng)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guī)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guī)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tǒng)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申請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申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申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申請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guī)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guī)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yè)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guī)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guī)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tǒng)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不規(guī)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yè)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yè),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guī)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yè)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jiān)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申請,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申請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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