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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法律中,法院和官員強烈主張不利訴訟,訴訟和非訴訟法律的概念,長期導致訴訟訴訟訴訟。然而從宋代開始,關于土地和金錢債券的爭議很多。民事糾紛訴訟訴訟的興起,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yōu)秀訴訟論文。
一、健訟思想的形成
中國傳統社會以家庭為本位,講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司法體系也欠缺公平的訴訟環(huán)境,一直以來,無論是百姓抑或官府,都倡導無訟、息訟。宋代時,隨著井田制的瓦解,不可避免地因土地所有權和錢財交付問題產生糾紛,便出現了大量以田地及錢債糾紛為主的民事糾紛現象,一時好訟之風興起,時人稱之為“健訟”。 到了明清時期,健訟之風在民間大為興盛。時人不僅因訴訟走進公堂,而且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越來越多的百姓家中備有律令,以求明習律令,在日后的訴訟中求勝,正如歐陽修記載的那樣,“民習律令,性喜訟,家家自為簿書” 、“皆記之,有訟則取以證” 。當時還出現了專門教人訴訟方法的專業(yè)書籍和職業(yè)法律家,百姓學訟的現象增多,對訟師的需求增多,一些平民百姓竟達到了精通訟術的程度,并且手段多樣。
二、史料中關于健訟的記載
宋代健訟之風的記載,如泉州“而豪民巨室有所訟愬,志在求勝,不吝揮金,茍非好修自愛之士,未有不為污染者” ,這反映了時人為求訴訟得勝不擇手段,健訟之風可見一斑。另外,《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卷五記載了數十起田產爭訟的案例,好訟之風可見一斑。
古代中國社會以農業(yè)為經濟基礎,因此健訟往往與此有關,元人曾記載:“近年民間爭斗日興,造訐成俗,稍相違忤,便至紛爭,或侵數垅之田,或競一尺之地,親戚故舊,化為仇讎。”
明清兩代關于民間爭訟的記載也遍及當時各類歷史文獻。明代萬歷年間的《新昌縣志》反映出明代后期紹興府新昌縣的民間爭訟手段更是花樣百出——“稍有仇怨,即相與出戚言,或興謠,或造謗,粘于墻,置于竹筒,暗投官司”。到明末,官府收到的訴狀明顯增多,當時歙縣知縣所審理結案的153件訴訟案件中,就有87件民事糾紛案件。在清代,民間好訟之風較之前代似乎更為加劇,人民將糾紛訴諸官府的“熱情度”更高。清代地方官藍鼎元曾描述潮州地區(qū)的健訟風俗:“余思潮人好訟,每三日一放告,收詞狀一二千楮,即當極少之日,亦一千二三百楮以上。” 在經濟發(fā)達、健訟風氣盛行的江南尤以蘇南一帶為甚,難怪清人會發(fā)出“江以南多健訟者,而吳下為最。” 的感慨。江西九江也以健訟聞名,一有命案,就會慫恿苦主背尸喊冤。 根據夫馬進等人對嘉慶二十一年湖南寧遠一帶訴訟問題的研究,該地的地方官一年間就接收訴狀達一萬多件。 要考慮到,在清代,每年僅有固定的為數不多的時間受理訴訟,嘉慶年間月受理訴訟的天數為六天,除卻每年四至七月的農收季節(jié),每年僅有48天受理案件,這種情況不能不說確實是“好訟”、“健訟”。
大量的史料記載表明宋元兩代訴訟案件的逐漸增多以及明清兩代出現的“訴訟爆炸” 現象,這些都說明宋朝以后,老百姓不再是忍氣吞聲的小綿羊,他們開始推崇訴訟,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其中可能會有非法的權益)。不論是訴訟的原因,還是訴訟的手段都在一步步增多。當然也并非所有的民眾都健訟,在官府的教化與政治壓力下,有一部分人被塑造出了息訟或賤訟的思想。但總體上,健訟自宋代以后已成為一種趨勢。
三、百姓推崇健訟的原因
第一,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是健訟之風興起的物質基礎。宋代以后,商品經濟的日益發(fā)達使人民的生活不再局限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土地流轉日趨頻繁,商品交換日趨普遍,而當時這方面的立法并沒有達到實際需要的水平,這導致地權和物權關系在交換中會變得復雜化、模糊化,所謂“千年田,八百主”便是對當時地權模糊化的寫照,無形之中孕育了一大批潛在的訴訟。
第二,人口膨脹、生存壓力造就了部分地區(qū)的健訟之風。盡管宋之后的經濟在整體上迅猛發(fā)展,但部分地區(qū)的生活水平仍然極為低下,小民百姓的生活反而日趨匱乏; 另一方面,生活質量的提升促進了人口膨脹,隨之出現的物質需求的增加導致人與地、人與商品的矛盾日益嚴重,人與人之間因貧困而產生的利益摩擦變得突出。為了生存,這部分人必須維護哪怕是很小很小的利益,這無疑會導致訴訟增多,并且他們力求在訴訟中取勝,是健訟思想的堅定支持者。
第三,道德水平的滑坡是健訟之風興起的精神基礎。經濟的發(fā)展使原本單純的農業(yè)社會或多或少地滲入商品社會的自私自利、爭權奪利,民眾質樸、淳厚的風氣已經變質,進而導致了道德水平的下降。這些道德變壞的人不僅熱衷于通過健訟積極、主動地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傾向于肆意侵害別人的利益,主動地“創(chuàng)造”訴訟,這都是健訟風氣形成的推動因素。
第四,訟師的出現推動了健訟之風的興起。春秋末期鄭國的鄧析聚眾講學,傳授法律知識,幫人訴訟,被認為是訟師的鼻祖,其對訴訟活動的參與導致統治者的不滿,終為子產所殺。 這似乎預示了后來訟師多舛的命運。歷代的訟師大多是仕途落魄之人或者是膽大橫行的豪民, 他們以代寫訴狀、幫人訴訟為生。本來大多數百姓不識字,無法寫訴狀便無法提起訴訟,這正是推行息訟、恥訟思想的執(zhí)政者所希望看到的,而訟師的工作之一便是代寫訴狀,因此將一些本來消匿的案件挖掘出來。其中一部分訟師還擅于“挑詞架訟”,在他們的鼓動下,更多的人會選擇訴訟。
四、官府在健訟興起中的角色
首先,其他非官方解決糾紛方式的力度不夠,使百姓不得不求助于訴訟。例如,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規(guī)定,將民事訴訟范圍的案件交由里甲、老人處理。官府這種將民事糾紛交由民間處理,旨在達到“息訟”的目標,也是對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肯定,鼓勵百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族眾調解存在的隨機性與不可預見性,難以保證調解的合理,甚至起到惡化案件雙方關系的負面作用,并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最終百姓仍不得不付諸訴訟。
其次,官府的權威性與職責肯定了訴訟的合理性。中國傳統文化奉行的一直是“官本位”的思想,官府有著至高的地位,百姓對官府心存敬畏,他們在潛意識中認為官府應該是伸張正義的地方(雖然大都不是如此)。而由宋迄清,地方官員基本上是一人負責全縣的司法、行政、治安、征稅諸項事務。司法既然是官員的工作,假如產生訴訟,就應該依法處理,這給了百姓一種“有問題找官府”的引導。而且如果官府對民事糾紛完全放任自流、坐視不管,將迫使民眾尋求復仇、私了等其他解決方法。天子及其所代表的王朝將因此失去“為民父母”的威信,王朝亦將失去存在的依據。 因此,只要向官府提起訴訟,還是有可能受理的,這便肯定了訴訟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愿意將案件交由官府處理。
五、健訟對當代法治的現實意義
從宋代開始,在日益發(fā)達的商品經濟的推動下,在其他因素的綜合影響下,使得健訟思想滋長。然而在高度的封建中央集權下,官方強力推行無訟思想,健訟所導致親情與人際關系越發(fā)緊張,且在官方嚴酷刑罰的威嚇下,百姓的健訟思想處于一種尷尬的處境,但它畢竟頑強地“生存”了下來,這表明健訟思想還是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時代發(fā)展的潮流的。
司法救濟是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法治社會中發(fā)揮著“減壓閥”的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各種利益的調整以及不同思想意識的碰撞,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的社會矛盾與糾紛。一方面,司法救濟可以公平合理地化紛止爭,最大限度地消除訴訟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另一方面,也向公眾傳遞這樣一個信號:利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這樣的信號不斷深化著公民的健訟思想,強化了公民的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宣泄心中的不滿。而當代法治得以實現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這種觀念與意識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信仰并支配社會主體的行為, 因此,健訟思想的形成對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不僅為我國的民事審判和民事法律法規(guī)的發(fā)展完善提供了大量寶貴的案例資源,更為我國的法治現代化進程提供了巨大的發(fā)展動力。
閱讀期刊: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Legal Method(半年刊)2002年創(chuàng)刊,中文,32開,出版地:山東省威海市,本刊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chuàng)辦的法律方法專業(yè)研究集刊。本刊迄今已經出版了11卷,在學界法律方法論研究中產生了重要影響,本刊論文已經在人大復印資料轉載近10篇,2007年入選CSSCI集刊!斗煞椒ā分鞴軉挝唬荷綎|大學威海分校,主辦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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